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是什么

温岭法律咨询 2025-04-09
法律分析:
(1)当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时,若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那么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需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担责,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是为保障债权人权益,避免股东以未出资逃避公司债务。
(2)股东抽逃出资的,要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时能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抽逃出资损害了公司和债权人利益,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可让其承担应尽义务。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这是为防止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提醒: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严格符合法定条件,不同情形的证明要求不同,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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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确需符合法定条件,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司法公平。主要有以下情形: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时,若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未足额出资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担责,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2.股东抽逃出资,需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解决措施和建议:债权人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程序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应严格审查证据和适用条件,确保追加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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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符合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抽逃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这几种法定条件。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要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担责,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若股东抽逃出资,需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可申请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能追加。这些规定是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股东出资行为。若遇到类似情况且不确定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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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债权人需收集该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证据,以及股东未足额出资的证明,然后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二)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债权人要收集能证明股东抽逃出资的相关证据,如资金流向记录等,之后向法院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三)若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供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证据,若股东无法提供,可向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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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有法定条件,主要情形如下:
股东未出资或出资不足。营利法人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要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担责,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股东抽逃出资。有此行为的股东,要在抽逃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担责,可申请追加。

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这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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